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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佛教协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4-01-14 编辑:上饶佛协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饶市佛教协会,简称“上饶佛协”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LON OF SHANGRAO CITY。英文缩写为:B·A·S。

  第二条 本会是上饶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合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两爱三要思想觉悟,即两爱:爱国、爱教;三要:要培养一批政治上要靠得住、学术上要有造诣、品德上要服众的佛教界高品格人才。

 (三)支持全市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全市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等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督导各县(市、区)佛教协会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修改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各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五)努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四众人才。提高全市佛教界的整体素质良好形象,倡导积极参加佛教文化学术研究,规范佛教书刊,法物流通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六)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在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同境内外佛教友好团体和佛教徒的交流与联谊工作,增进互相了解。加强团体合作,促进佛教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统一与世界和平。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全市的佛教寺、院、庵堂(通称为寺院)僧尼、信徒及县级佛教团体。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佛教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及代表由各县(市、区)佛教协会(筹备小组)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市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礼聘或解聘名誉会长;

  (三)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六)向全市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举列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高龄常务理事在理事会占比例不得超过25%),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三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政府的行政领导;

  (二)在本市佛教界具有政治上靠得住,学术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良好形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市佛教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会批准,批准同意可以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须全市佛教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等;

  (二)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在全市为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属或更换法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饶市佛教第二次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之日起生效。


上饶佛协简介

本会是上饶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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